山东大学白癜风研究所官网_山东大学皮肤

(1)紫外光(含日光)照射法。紫外光在光谱上位于紫色光的外侧,也叫紫外线。日光中含有大量紫外光。紫外光照射法理论上能增加色素细胞的光敏反应,促使色素细胞制造更多的黑色素,是一种传统的治疗方法。目前,仍有书刊资料介绍使用。据我们临床观察,此法对本病治疗并无益处,原因有两点:过量的紫外光能对人体造成损伤;人体患病后对紫外光的抵御能力下降。所以我们认为,患者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的照射。

人体每天都或多或少从阳光中接受一定量的紫外光照射,对正常人体组织并无损害,这是因为人的体表有完整的保护机制,其中,色素细胞制造分泌黑色素以抵御紫外光辐射、保护机体免受损伤就是重要的自我保护功能。当光照时间延长,光照量增强,色素细胞即呈代偿性生理反应,根据光照时间和光线强弱相应的增加黑色素的制造量,皮肤便明显增黑,以阻挡、减弱紫外光对体表的辐射,保护机体组织(也保护色素细胞自体)不受损伤。患病后的机体与正常机体完全不同,体表的某些色素细胞大多处于不同程度的损伤状态,其功能减弱甚至丧失,保护功能受到了破坏,而紫外光疗法非但不减少反而增加光照量,必然给色素细胞增加工作负荷,从而加重色素细胞的损伤,同时也给其他组织细胞造成较重损伤。临床所见紫外光照射后,局部皮肤红肿、起泡反应即是皮肤及皮下组织严重受损伤的表现。有时临床也能见到增加光照后白斑周围皮肤黑色加深,或白斑中心出现少量色素岛,这是由于部分色素细胞还有一定的代偿功能,呈暂时性代偿反应。但随着光照时间延长,强度增大,色素细胞损伤加重,便失去了制造黑色素的功能,白斑周围及中心的黑色素逐渐消退,白斑面积扩大,白色加深,甚至引发病情迅速扩散。有人认为“黑斑色素褪去,显露白斑是病情转好的表现”,值得商榷。色素褪去,皮损扩大,说明色素细胞受损后脱失的越来越多,色素制造量越来越少,是病情加重的表现。此外,的治疗是长期的过程,长期的紫外光照射还可能诱发细胞畸变,导致肿瘤的发生。所以我们认为,紫外光疗法不宜用于的治疗。

但用特殊波长的紫外线避免了这些缺点,有很好的疗效,参见本书下面的介绍。

(2)免疫调节疗法。经医学研究和临床观察证明,本病的发生、发展都与免疫功能失调有关,但临床使用免疫调节剂治疗未见明显疗效。免疫功能失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生理病理过程,免疫缺陷、免疫功能低下、免疫反应过强等均可导致相应疾病的发生。哪种免疫因素与本病有关尚不明了,目前常用的免疫调节剂类药物(如转移因子、小牛胸腺素等),通常用于免疫力低下而发生的感染性疾病,疗效较显著,对本病的治疗还处于观察研究阶段。口服类固醇激素虽有一定的疗效,但长期使用副作用较大,停药后又易发生“反跳现象”,反而加快病情发展,临床一般也不用于常规治疗。

(3)补充微量元素。有研究者认为,微量元素缺乏或比例失调是本病发病的原因。人体生理活动需多种微量元素的参与,哪种元素缺乏或哪些元素之间比例失调与本病有关,目前尚未完全清楚。

因此,微量元素的补充治疗没有确切理论依据,临床试用铜、锌等元素补充治疗,疗效并不明显。但据我们临床观察,偏食少儿发病率高,且与相同病情的患儿比较治疗效果差,纠正偏食后能提高疗效,说明本病与营养素缺乏(包括微量元素缺乏)有关。

(4)补骨脂素与补骨脂酊疗法。补骨脂素针剂是中药补骨脂提取而成,用以肌内注射。对早期发病者治愈率约1%~2%,有效率在30%以上。补骨脂酊是补骨脂加酒精浸泡制成,外涂有一定疗效,单独使用痊愈者少见。

(5)针灸疗法。从理论上讲,针灸可调节内分泌功能,增强免疫力。但临床观察其疗效与理论并不完全一致,有些患者针灸治疗后反而促进病情发展。分析原因,可能是患者对针灸有恐惧感,致精神紧张所致。因此,针灸治疗不能千篇一律,应根据患者的情况选择使用,对针灸有恐惧感的患者,尤其是选择针灸疗法。

另外,切不可使用直接损伤皮肤的一些疗法,如梅花针、火针或直接用火器灼伤皮肤等。因本病皮肤受损后会发生“同形反应”,导致病情发展。严重者局部形成瘢痕组织,成为永久性损伤。

(6)自体表皮细胞移植。本法是针对皮损区色素细胞数量减少,甚至完全脱失的病理改变,用仪器将自体正常部位的皮肤表皮层取下,然后移植于皮损区(白斑区),以增加皮损区黑素细胞的数量,促使病损区色素细胞恢复。本法最早由美国Kiistala于1964年报道,移植方法是用单纯负压吸引发泡法。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上海医科大学、中国医科大学临床试用。单纯负压吸引发泡需时长,取皮面积小,不利于本法的普及。1995年,山东大学研究所与山东工业大学联合研制出PFJ-ⅠA型自体表皮细胞移植治疗仪,后又由山东工业大学相继研制出PFJ-Ⅰ型、BLY-Ⅱ型等改进型。本机的特点是对移植的表皮施以负压吸引发泡,同时施以加温,在负压和加温的双重生物物理作用下分离表皮,压力与温度自行控制、稳定性好,表皮分离速度快(60~90分钟),分离层次准确,泡皮均匀一致,不形成瘢痕,分离面积大,最大一次总共可分离表皮15.7cm2。操作简便,易于普及,至此,推进了我国自体表皮细胞移植术的开展应用,使我国自体表皮细胞移植术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。我们在中药治疗的基础上,配合自体表皮细胞移植术,使总治愈率由原来的35.8%上升为57%。治愈患者中皮损面积最小者只施术1次,移植泡皮5个(每个0.5cm2);面积最大者施术22次,移植泡皮602个,约占体表面积的1/10,每次移植最大面积为64个泡皮。据我们临床体会,药物治疗效果好,移植皮片成活率高,药物治疗无效,移植术疗效也不显著。对散发性、泛发性、肢端性患者必须先以药物治疗,待病情好转、皮损面积缩小后方可施术,否则治疗无效,甚至发生“同形反应”。通常以药物治疗3~6个月为选择施术最佳时机,过早施术色素细胞成活率低,过晚则延长治疗时间。由于涂擦外用药方法不当致“皮肤老化、纤维化”施术效果不佳,不宜施术。此外,位于胸骨区、手指、眼周或瘢痕体质者施术,磨削时要慎重,严格掌握深浅度,避免造成损伤、形成瘢痕组织及生理功能障碍。

(7)其他进口类药物。

应该来说和一般国防生无异,都是先政治审查,过了就体检,最后看你的分数线过不过.

1.填报志愿:在提前录取批次填报你要报考的高校。

2.参加体检和面试。国防生体检与军校招生体检在一起进行。

3.签署国防生协议书

其中体检最为严格,各种要求很多,概括来说就是身体健康,无身体畸形,且视力4.5以上方可.具体的你可以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二条 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、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,普通高等学校招收、选拔国防生,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,适用于本标准。

第二章外科项目

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,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,合格。其中,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,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。

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% 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% ,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% 、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% ,合格。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:

标准体重( KG ) = [身长( CM )- 110]( KG )

第四条 颅脑畸形,颅脑手术、脑外伤及综合症,不合格。

颈强直,斜颈,Ⅲ度甲状腺肿,结核性淋巴结炎,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,重度女性乳腺增生,不合格。

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、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,骨、关节、软组织、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,习惯性脱臼,脊柱慢性疾病,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,不合格。

轻度胸廓畸形(潜艇专业除外);单纯性骨折,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,合格。

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,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,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,不合格。

第七条 指(趾)残缺、畸形,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,影响功能的拇外翻,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、胼胝,重度皲裂症,不合格。

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,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、囊肿、瘢痕,瘢痕体质,不合格。

第九条 脉管炎,动脉瘤,重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不合格。其中,中度下肢静脉曲张、精索静脉曲张,指挥专业不合格。

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、瘢痕、黑色素痣、色素沉着、血管瘤等,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“字、图案”且有直径超过 2CM ,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,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,影响军容的,不合格。

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,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,合格。

第十一条 有胸、腹腔手术史,疝,脱肛,肛瘘,重度陈旧性肛裂,环状痔,直径大于 0.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,不合格。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,腹股沟疝、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。无后遗症的,合格。

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,隐睾,泌尿生殖系统炎症、结核、结石、等伤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,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;

(二)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、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,每个直径不超过 0.5CM 的;

(三)轻度急性包皮炎、阴囊炎,包皮过长,包茎包皮与无粘连,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;

(四)交通性鞘膜积液,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,无后遗症的。

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,头癣,重度腋臭、手癣、足癣、甲癣,疥疮,银屑病,红斑狼疮,硬皮病,慢性和寻麻疹,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,不合格。其中,股癣,花斑癣,寻常性痤疮,冻疮。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,轻度腋臭(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)合格。

第十四条 淋病,梅毒,软下疳、性淋巴肉芽肿,非淋菌性尿道炎,,,艾滋病及其携带者,不合格。

第三章 内科项目

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,不合格。

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( 12.00 千帕至 18.66 千帕)、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( 12.00 千帕) ,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, 合格 .

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、高血压病、血管疾病,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、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,支气管扩张,支气管哮喘,肺结核,肺大泡、自发性气胸,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,不合格。

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内脏下垂,腹部包块,贫血,营养状况不良的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仰卧位,平静呼吸,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.5 厘米 ,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,质软,边薄,平滑,无触痛,扣击痛 ,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;

(二)因既往患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,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。

第十九条 风湿、类风湿性疾病,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各期糖尿病,不合格。

第二十条 疟疾、血吸虫病、黑热病、阿米巴痢疾、丝虫病,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,不合格。其中丝虫病、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、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,以及急毒性肝炎(乙、丙型肝炎除外)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,合格。

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精神障碍、精神分裂症、神经症、人格障碍、智力低下、梦游、遗尿症、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,不合格。

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、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,不合格。

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

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,不合格。

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、另侧不低于 3 米 ,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重度外耳道,重度耳霉菌病(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、重听等自觉症状),不合格。

轻度耳霉菌病,除水面舰艇、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,严重内陷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。

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专业合格。

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,重度晕车、晕船、晕机,不合格。

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,慢性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萎缩性鼻炎,鼻息肉,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,不合格。

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,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,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,肥厚性鼻炎,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,不合格。

嗅觉迟钝,除防化、医疗、油料专业外,其他专业合格。

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,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五章眼科项目

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.5 ( 0.3 ),矫正视力不足 4.9 ( 0.8 ),屈光度在± 6.00DS 等效球镜以上,不合格。

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.6 ( 0.4 )以上,矫正视力在 4.9 ( 0.8 )以上,屈光度在± 6.00DS 等效球镜以下,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合格。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,除潜艇、空降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、色盲,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运动障碍,显性斜视,不合格。

内隐斜视超过 10 O ,外隐斜超过 5 O ,上隐斜超过 2 O ,除指挥、水面舰艇、潜艇、空降、装甲、测绘、雷达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五条 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,不合格。

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,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除指挥专业外合格。

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,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合格:

(一)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不影响视功能的;

(二)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,少数丝、点状玻璃体混浊,无症状的;

(三)视网膜、脉络膜陈旧灶,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。

第六章口腔科项目

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,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,重度牙周炎,颞颌关节疾病,唇 ,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,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,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,不合格。的口腔疾病,不合格。

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、釉质发育不全,切牙、尖牙、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,覆盖 超过 5mm , 牙 牙合 超过 3mm ,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,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、反 牙合, 中度牙周病,潜艇专业不合格。

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:

(一)切牙缺失一个,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,或牙列无间隙,替代牙功能良好的;

(二)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;

(三)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;。

(四)错 牙合 。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。

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、腮腺囊肿,口腔肿瘤,不合格。

第七章 妇科项目

第四十条 内外发育异常,不合格。

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,不合格。

第四十二条 急、慢性盆腔炎,功能性子宫出血,官结核,盆腔肿物,不合格。

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

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,不合格:

(一)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;

(二)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;

(三)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;

(四)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。

第四十四条 按照《中国 MBTI-G 人格类型量表》实施检测,检测判定为 ENFP 、 INTJ 、 ISTP 人格类型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:

(一) I 得分大于 30 分;

(二) N 得分大于 30 分;

(三) F 得分大于 28 分;

(四) P 得分大于 28 分。

结构性访谈依据《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》进行评价,结果大于 7 分者,不合格。

第九章 检查项目

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、胆、胰、脾、双肾、子宫、双侧附件、腹腔。脏器畸形、发育不全,单肾,肝、胆、胰、脾、肾脏、子宫及双附件疾病,腹腔包块、占位病变,腹水,妊娠,不合格。

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(一) 肝囊肿(非炎症性、非性、非肿瘤性)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.0cm 的;

(二)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(位于肝实质内),最大直径不大于 1.0cm 的;

(三)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.0cm 的;

(四)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.0cm 的。

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,发现胸廓畸形,心、肺、纵膈等器质变的,不合格。

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:

(一)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、直径不超过 0.5cm ,且密度高、边缘清楚、周围无浸润的;

(二) 肺纹理轻度增强,排除呼吸道疾病的;

(三) 一侧肋膈角轻钝,排除心、肺、胸腔疾病的。

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,合格。

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。

(一) 白细胞总数 4.0-10.0 × 10 9 /L ( 4000-10000/ mm 3 );

(二) 白细胞分类,中性粒细胞 50%-70% 、淋巴细胞 20%-40% ;

(三) 红细胞数,男性 4.0-5.5 × 10 12 /L ( 400-550 万 / mm 3 )、女性 3.5-5.0 × 10 12 /L ( 350-500 万 /mm 3 )

(四) 血小板计数, 100-300 × 10 12 /L ( 10-30 万 / mm 3 );

(五) 血红蛋白,男性 120g /L -180g /L(12 -18g /dl) 、女性 110g /L -150g /L(11 -15g /dl) 。

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(一) 外观透明、淡**;

(二) pH 值为 4.5-8.0 ;

(三) 尿比重为 1.003-1.035 ;

(四)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;

(五) 尿酮体阴性;

(六) 尿糖阴性;

(七) 胆红素阴性;

(八)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;

(九) 镜检(离心沉淀标本,下同)红细胞男性 0- 偶见 / 高倍镜、女性 0-3/ 高倍镜,镜检白细胞男性 0-3/ 高倍镜、女性 0-5/ 高倍镜,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、无其他管型。

(十) 尿妊娠试验阴性。

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:

(一) 外观正常;

(二) 镜检红细胞 0-2/ 高倍镜、白细胞 0-2/ 高倍镜;

(三) 钩虫、鞭虫、绦虫、血吸虫、肝吸虫、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。

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取连续监测法(酶动力学法)检查, 40 单位以下合格。

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抗体取酶联免役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取酶联免役法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(试剂)取胶体金检测,阴性合格。

第十章 附 则

第五十六条 军队、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